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三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七六號、第一九七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乙○○累犯,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甲○○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林順英 、楊祥吉於警訊中之證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