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94號
MLDM,101,易,494,2012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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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金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金土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叁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詹金土前因竊 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 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1 年7 月18日起裁定執行羈押。茲 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自101 年 8 月3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 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101 年執乙字第208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 。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顯足以確保其於執行期間,無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無續以羈押之必要,應認原羈押 原因已消滅,爰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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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