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花蓮縣春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鄭德財
被 告 陳秋福
9號
被 告 林坤進
巷14號7樓之1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秋福、林坤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陳秋福、林坤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1,08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291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