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李芳珠
相 對 人 李芳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繳費用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
一、應補繳費用: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之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法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第26條)
二、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李正德之除戶謄本(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
戶政機關申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遺產稅核定清單或
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如遺產為土地或建物,並附土地謄
本、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稅籍證明書)。
(二)遺產分割方案,如有遺產分割契約書,請併予提出。
(三)陳報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邱金莉,其與相對人、聲請人之關
係為何?請補正該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並附親屬會議之
同意書及該人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相對人被宣告為禁治人之裁定或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