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1年度,75號
HLDV,101,家非調,75,2012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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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鄭宜芹
相 對 人 楊楷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 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 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家事 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 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雙方間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未成年子女楊竣 茗住所設於桃園縣龜山鄉○○○路88號,此有楊竣茗戶籍謄 本乙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 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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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