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7號
HLDM,101,訴,27,2012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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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號
                    101年度易字第95號
被   告 鄧運財
上 訴 人
即 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
度訴字第27號、101 年度易字第95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益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鄧運財之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依刑事 訴訟法第346 條前段規定,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然並未 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吳 明益律師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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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