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龍憶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
)28,000元;利息依約定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已計未收利息共
計280元;延滯期間利息自10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28,000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帳務管理費用800
元。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