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211號
TTDV,101,司促,4211,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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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賴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6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6,49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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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