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59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謝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