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804號
TTDV,101,司促,3804,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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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葉賢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陸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六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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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