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781號
TTDV,101,司促,3781,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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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林筱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柒佰叁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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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