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79號
TTDM,101,訴,179,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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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賢寬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賢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川 富
法 官 蔡 立 群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嘉 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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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