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忠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毒偵字第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忠榮於民國92年4月間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本院以92 年度毒聲字第204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於93年1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詎郭忠榮又於95年9月22日23 時之前96小時內,在臺東縣市境內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案經臺東縣臺東分局報告偵辦,因 認被告郭忠榮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郭忠榮業於101年5月25日死亡,此有臺東縣 警察局101年8月27日東警刑一偵字第1010100484號函、全戶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 101年9月7日東臺東戶字第1010004154號函暨相關戶籍資料 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頁、第12-15頁),揆諸前揭法 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