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46號
TNDV,101,除,346,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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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一億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平和
訴訟代理人 曾琬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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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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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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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頂祺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1年3月6日 │456,000元 │OA0000000 │
│ │司陳河田 │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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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億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