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格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崇碩
訴訟代理人 許昇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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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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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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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100年11月5日 │17,468元 │BQ0000000 │ │
│ │司嚴瑞雄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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