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82號
TNDV,101,重訴,182,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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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陳秀端
被   告 李錦菊
      李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 日以101年度補字第368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於101年8月3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101年度補字第368號卷第35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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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