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41號
TNDV,101,訴,541,2012091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賈景新
訴訟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
複代理人  張郁姝
被   告 陳冠宇
被   告 有限責任臺南市全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寶煌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陳報各請求項目之金額。 理 由
本件原告一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明確認定各請求項目之金額,以免既判力認定之爭議,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