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61號
TNDV,101,補,461,201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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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張玄和
楊復輝
彭鳳珍
劉宏哲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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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