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56號
TNDV,101,補,456,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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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許益欽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北安宮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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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