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53號
TNDV,101,補,453,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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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姚溪海

王忠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8,32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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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