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請人 蔡坤峯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 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 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三、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