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許郁翎即許珠英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4 月30日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 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 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素秋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