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569號
TNDV,101,司聲,569,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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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相 對 人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能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4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 擔保免於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885,653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 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所 簽具同意書及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同意聲請 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40號提存 書影本、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以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40號提 存卷宗(含本院101年度取字第719號卷宗),該提存款業經本 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9376號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是本件聲請 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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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