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405號
TNDV,101,司聲,405,2012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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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黃進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相 對 人 李慕華
      簡春里
      黃謝月英
      黃許換
      黃明正
      黃承鴻
      黃綉為
      陳丁全為陳含笑之繼.
      郭陳惠珠為陳含笑之.
      陳春美為陳含笑之繼.
      陳秋菊為陳含笑之繼.
      陳姿亦為陳含笑之繼.
相 對 人 梁越龍(民國74年.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秀琴
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新營榮民
      服務處即史維文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喬川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附表一關於「均由相對人李春華簡春里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均由相對人李慕華簡春里繳納」。原裁定正本中附表三關於「應給付李春華簡春里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給付李慕華簡春里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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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