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921號
聲 請 人 楊子儀
15號5樓
楊清媗
上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至誠(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街130巷6號)於101年8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