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交簡字,90年度,1384號
KSEM,90,雄交簡,1384,200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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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三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三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公訴人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第 四行中將被告之姓名誤載為「林瑞雄」,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訊時坦承不諱;⑵證人即因被告甲 ○○酒醉駕車之故而遭被告駕車衝撞之鄭文保於警訊時證述明確;⑶酒精測試表 (測定值為零點七八毫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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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