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劉建國
之2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劉惠南(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路227巷11號)於101年8月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