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戴美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蕭義芳、蕭標秀花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2年7月1日簽 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TS776881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905,3 00元,到期日為未載,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 行云云。
三、本件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蕭義芳、蕭標秀花枝地址,就其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載明,認有命聲請人補正相 對人戶籍謄本之必要,另聲請事項載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 惟未提及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故本院於101年7月5日命聲請 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及提示日,逾 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同年月6日收受該通知迄 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