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450號
TNDV,101,司催,450,201209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崔怡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 ,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所發行之證券,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所發行之證券 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 山區○○○路○段145號7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 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