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402號
TNDV,101,司促,30402,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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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南成
94號四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壹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零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南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9日止累計139,0
12元正未給付,其中80,971元為消費款;58,041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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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