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924號
TNDV,101,司促,29924,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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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江中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零陸元整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中瑞於91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8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6,976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24,90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23元整及
違約金84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24,906元整自98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
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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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