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765號
TNDV,101,司促,29765,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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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7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雯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雯顯於民國100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05年08月1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4日止累計227,9
26元正未給付,其中208,997元為本金;17,645元為利
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雯顯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2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4日止累計195,1
39元正未給付,其中179,354元為本金;14,501元為利
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雯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6日止累計47,64
6元正未給付,其中46,170元為消費款;1,476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
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9765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20│張雯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8997元 │ │9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17│張雯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9354元 │ │9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19│張雯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5%│
│ │85元 │ │8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44│張雯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85%│
│ │185元 │ │8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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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