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176號
TNDV,101,司促,29176,201209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176號
債 權 人 周芫鋐即翊誠起重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豪工程有限公司王甚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盛豪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盛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