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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874號
TNDV,101,司促,28874,2012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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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874號
債 權 人 石金殿
吳大群
蔡先福
吳春梅
上四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劉鴻恩
債 務 人 林黃千栩


債 務 人 林銘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金殿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陸仟
貳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大群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叁仟陸
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先福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陸佰
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春梅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貳萬柒仟
壹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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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