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874號
債 權 人 石金殿
債 權 人 吳大群
債 權 人 蔡先福
債 權 人 吳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黃千栩、林銘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第一款規定:「聲請
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
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
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
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
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十七號參照)。
查本件係債權人石金殿、吳大群、蔡先福、吳春梅分別對
債務人林黃千栩、林銘信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
會意旨,核應徵收裁判費貳仟元(每人應徵伍佰元),債
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林黃千栩、林銘信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