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670號
FYEV,90,豐簡,670,20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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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六七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福全
  訴訟代理人 吳九如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玉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渠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五十三萬元之 支票三紙,詎屆期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被告則以:原告所執有之系爭支票乃訴外人遠騰塑膠有限公司(下稱遠 騰公司)與被告交換票,由遠騰公司執向原告借款,作為返還借款之擔保,當初 言明借款由遠騰公司完全負擔,與被告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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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騰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