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六О五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被 告 丁○○○
甲○○
乙○○
丙○○
共 同 黃雅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縣神岡鄉○○○段后寮小段第二O一之二三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面積八十一平方公尺,及坐落同小段第二O一之六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十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或同面額之台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及免為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⑴臺 ㈠原告主張⑴臺中縣
神岡鄉○○○段后寮小段第二O一之二三及同小段第二O一之 六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之被繼承人李杰無權占有第二O一之二三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所示,面積八十一平方公尺,及第二O一之六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A部分,面積十七平方公尺,建屋居住,原告屢次催請返還,均未獲置理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李杰死亡,前開房屋由被告共同繼承,仍拒絕返 還系爭土地,為此,爰依民法七百六十七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⑵ 第二O一之二三地號土地係分割自第二O一之六地號土地,第二O一之六地號土 地則係於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分割自第二O一之一地號土地,當時第二O一 之六地號土地原為廖水金、廖春和、詹陳有、廖茂林、廖森山、廖初男及林王甜 所共有,分割後旋即移轉登記為廖水金單獨所有,嗣廖水金死亡由原告於六十三 年八月二十三日繼承登記取得所有權,廖楊廣從未取得第二O一之六地號土地之 所有權,自無可能以系爭土地與廖水金互換土地,更無出賣予林王甜等事實,縱 有出賣行為亦屬無權處分,廖水金及原告均未曾同意,且被告既辯稱系爭土地係 以買賣方式合法取得,何以三十多年來均未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