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八七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士欣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
佰零伍元,折合銀元捌萬肆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柒拾肆元
,折合新臺幣叁仟捌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