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123號
FYEV,90,豐簡,123,20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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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蓓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蘇環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萬元。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緣原告因欲在高速公路旁設置戶外廣告招牌,而委託訴外人林素月代為尋找符   合高速公路二側公私有建築物、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規定,可供設置廣告   招牌之土地。嗣林素月又帶來被告二人稱渠三人是合夥人,原告乃交付高速公   路局之設置位置圖予渠三人。剛開始被告等人找到設置地點後,均會通知原告   訴訟代理人古仲遠前往確認,再代表原告與地主簽約,但經過幾次以後,被告   二人為多賺佣金,乃至原告公司向原告稱:林素月出賣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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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