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蓓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蘇環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萬元。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緣原告因欲在高速公路旁設置戶外廣告招牌,而委託訴外人林素月代為尋找符 合高速公路二側公私有建築物、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規定,可供設置廣告 招牌之土地。嗣林素月又帶來被告二人稱渠三人是合夥人,原告乃交付高速公 路局之設置位置圖予渠三人。剛開始被告等人找到設置地點後,均會通知原告 訴訟代理人古仲遠前往確認,再代表原告與地主簽約,但經過幾次以後,被告 二人為多賺佣金,乃至原告公司向原告稱:林素月出賣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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