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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950號
TNDV,101,司促,27950,2012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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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95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振長
非訟代理人 李佩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金榜陳楊鴛鴦陳順正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條、第 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楊鴛鴦陳順正戶籍地址為高雄市三民區寶 國里,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另查本件債務人李金榜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死亡 ,故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債務人李金榜已死亡,債務 人李金榜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 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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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