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92號
債 權 人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森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依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 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王森玉於 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死亡,故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前債務人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 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