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54號
債 權 人 郭淡生
6巷3號
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健成、郭盛吉、郭慶國、郭紘宏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第一款規定:「聲請
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
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
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
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
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十七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郭淡
生分別對債務人郭健成、郭盛吉、郭慶國、郭紘宏請求核
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核應徵收裁判費貳仟元
(每人應徵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