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勞簡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訴 訟代理 人 林雪絨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黃幼蘭律師
訴 訟代理 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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