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ОО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守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燕
賴文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亞太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發票日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月廿五日、帳號: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面額 新臺幣十八萬六千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到庭對支 票之真正並不爭執,僅謂是由訴外人合力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調借支 票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