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足 被 告 甲○○ 丙○○ 賴木貴右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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