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607號
FYEV,90,沙簡,607,200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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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О七號
  原   告 甲○○即晟福特殊印刷企業社
  被   告 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資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九百六十三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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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