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賴素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啟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
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