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03號
TNDM,101,附民,103,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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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附民原告 施沈嫌
附民被告 李美秀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76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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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