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邱繼慧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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