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496號
FYEV,90,沙簡,496,2001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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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邱繼慧
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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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