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忠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忠華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決各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鄭忠華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3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刑後,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128號駁回上訴確定;又犯附表編號2所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4號判 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又犯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判 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又犯附表編號4所示竊盜案件 ,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9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 刑後,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 易字第18號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前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8月確定);又犯附表編號5至9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 編號5至9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犯附 表編號10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 訴字第39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刑確定;又犯附 表編號11、1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4937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 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9份及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 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1年3月12
日)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12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